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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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规计[2003]163号 1总则 1.1 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水利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35号)精神,结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供水(调水)等具有财务收益的大型水利建设项目。
上述项目应在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贷款能力测算,编制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
其它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1.3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预测项目的财务收 益,测算项目所能承担的贷款额度和所需的资本金,拟定项目建设资金 筹措方案,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可行性评价,为国家、地方政府 及有关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
1.4 本规定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编制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补充。
2测算原则与方法 2.1 1贷款能力测算是水利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组成部分,应以现行的国家 和行业规程规范为依据,其计算方法和主要参数应按现行规范中财务 评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现行的财税、价格政策执行。
2.2测算项目的划分 应根据财务计算成果对项目进行划分。
年销售收入大于年总成本费用 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贷款能力测算;年销售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用 的项目可不测算贷款能力;年销售收入大于年运行费用但小于年总成 本费用的项目,应在考虑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和还贷期财务状况等因素 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测算项目贷款能力。
2.3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的主要内容 2.3.1 项目建议阶段应注重市场调研,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分析用户对水价 、电价的承受能力,拟定不同的水价、电价方案,分析方案的合理性和 可行性,计算项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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