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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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苏人发[2004]24号 ================================================================ ========= 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 化职称改革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职称[2004]4号)精神,现就当前职称 工作中的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范围。
(一)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国 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 资格,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 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 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三)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 资格。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四)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 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专业技 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
若本人自愿,也可向我省同级评审委员 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
(六)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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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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