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水利局依据.doc

投稿: 猪仔 更新: 2023-12-2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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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巴州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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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局 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八条
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条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条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六条
8、《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第三条
9、《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 1
1、三定方案: 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州党委 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巴党发[2002]18 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局是主管全州水土保持工 作的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1   (一)拟定自治州水行政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依 法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拟定自治州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 实施;组织有关自治州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 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 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自治州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节约用水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 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人畜饮水、 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 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州水政监察和行政执法,承办水利局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法规宣教工作;协调并仲裁自治州 境内水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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