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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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 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 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 9〕3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 序遴选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和省级小农 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统一规划、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整 体推进,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重点县建设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
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指导,合 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分步组织实施,确保“建一 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 和投资可能,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 上可行。
1(三)农民自愿原则。
不断完善和创新“民办公助”机制,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
项目建设方案 、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 通过。
(四)资金整合原则。
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 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 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 主要负责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监督;省水利厅主 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检查验收,并督促落实工程 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机制。
各市、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 负责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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