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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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 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共同负担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 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四)有 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 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各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
第四条规 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六条 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 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 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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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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