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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1992)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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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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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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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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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1992)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 ,征地 建设用地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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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 【内容分类】水利电力 【文号】皖政(1992)83号 【颁布部门】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14日 【正文】 全文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
去年特大水灾之后,党 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了进一步治理淮河的重大部署,决定用十年的时间,基本 完成治淮任务。
这是治国安民的一项战略决策,也是振兴安徽经济、造福子孙后 代的一项宏伟工程。
为确保治淮等重点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除国家和省继续增 加对水利投入外,必须发挥全社会兴办水利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 。
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一、“基金”征收对象: (一)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 (二)新征用(划拨)各项建设用地的单位; (三)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集体、乡镇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 业户、私营企业。
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除外),接实际缴 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基金”。
“基金”计入成本,税前列支 ,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期限,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起申报,主动缴纳,各 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集中、管理。
三、新征用(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亩征收“基金”500元,由用地单位在建设 用地批复下发之前向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四、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缴纳“基金”, 采用定额征收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驻皖部队)在 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0元,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 年缴纳10元,乡镇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5元,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
各单 位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职工筹取“基金”,并集中一次缴绘征收部门。
(二)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每户每年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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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 【内容分类】水利电力 【文号】皖政(1992)83号 【颁布部门】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14日 【正文】 全文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
去年特大水灾之后,党 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了进一步治理淮河的重大部署,决定用十年的时间,基本 完成治淮任务。
这是治国安民的一项战略决策,也是振兴安徽经济、造福子孙后 代的一项宏伟工程。
为确保治淮等重点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除国家和省继续增 加对水利投入外,必须发挥全社会兴办水利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 。
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一、“基金”征收对象: (一)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 (二)新征用(划拨)各项建设用地的单位; (三)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集体、乡镇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 业户、私营企业。
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除外),接实际缴 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基金”。
“基金”计入成本,税前列支 ,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期限,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起申报,主动缴纳,各 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集中、管理。
三、新征用(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亩征收“基金”500元,由用地单位在建设 用地批复下发之前向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四、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缴纳“基金”, 采用定额征收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驻皖部队)在 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0元,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 年缴纳10元,乡镇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5元,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
各单 位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职工筹取“基金”,并集中一次缴绘征收部门。
(二)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每户每年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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