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工作条例.doc

投稿: 清风 更新: 2021-08-1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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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工作条例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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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工作条例》( 试行)的通知 1987年7月4日,水利电力部 为了加强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和人 民生活服务,特制定《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工作条例》(试行),现发 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贯彻,并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希望各级水利部门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做好水利、水土保持基 层管理队伍的建设工作。
附: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指县以下按流域、自然片或行政区 划设置的区、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水管机构)是搞 好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各项工程设施效益的关键,为了加 强基层水管机构的工作,更好地在新形势下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基层水管机构是县水利、水土保持部门的派出机构,属县水利、水土保持业务部 门的基层全民事业单位,也是区、乡政府开展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建设和管理的 参谋部门,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条 基层水管机构要坚持为农业生产、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
积极贯彻落实、执行水利和水土保持方针、政策、法规,树立全面、优质、有偿的服务思想,促进 农村水利、水土保持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在党和政府有关水利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的指导下,结合当地特点 ,统一管理当地水资源,协助上级业务部门搞好水利和水土保持的区划、规划和 各项小型水利工程的计划安排和水利年度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农业生产、乡镇企业、人民生活的需要,在上一级业 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做好乡(镇)小型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前期工 作(包括勘测设计、技术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落实群众性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和小流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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