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 (2)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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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 (2)方法 ,解读敲诈勒索罪修改三大亮点的研究。欢迎下载!
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 详题版本日期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各种违法事项订定须缴付的定额罚款以及就定额罚款的追讨及附带或相关事宜订定 条文。
(由1981年第56号第2条修订) [1971年9月20日]1971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0年第28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
第2条 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司机”(driver)、“汽车”(motorvehicle)、“巴士”(bus)、“个人财物”(personaleffects)、“私家路” (privateroad)、“道路”(road)、“的士”(taxi)及“车辆”(vehicle)具有1982年制定的《道路交通条例 》(第374章)给予该等名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39号第2条修订;由1988年第80号第13条修订) “交通督导员”(trafficwarden)指交通督导员及高级交通督导员;(由1974年第50号第2条增补) “泊车”(parking)具有《道路交通(泊车)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3 9号第2条增补) 1 “泊车票”(displayticket)具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91年第62号第2条 增补) “泊车储值卡”(parkingcard)、“泊车费”(parkingfee)及“停车收费表”(parkingmeter)具有《道路交 通条例》(第374章)给予该等名词的涵义;(由1991年第62号第2条增补) “法律程序”(proceedings)指根据第16(1)或(2)条在裁判官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由1981年第56号 第3条代替) “定额罚款”(fixedpenalty)指第13条所订明的罚款; “被判决须付的款项”(sumadjudgedtobepaid)指裁判官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下令缴付的款项,以及根 据第22条判被告人缴付的讼费; “登记地址”(registeredaddress),就任何以登记车主的名义登记的汽车而言,指在署长根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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