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与审计不一致以谁为准?.doc
内容介绍
竣工结算与审计不一致以谁为准? ,工程结算是以结算为准还是以政府部门的审计为准?。欢迎下载!
竣工结算文件与审计结论不一致,以谁为准?
一、案情介绍 2001年7月,某路桥集团公司(下称A公司)绕城公路项目部与某路桥公司(下称B 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其承包的绕城公路某合同段一高架桥工程分包给B公司 施工。
2003年12月,高架桥工程完工。
2005年5月,双方办理结算,确认高架桥工程款为2100余万元。
截止2005年5月,A 公司共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余万元,扣除A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及代扣代缴 税金后,尚欠B公司工程款200余万元。
B公司向A公司多次催索工程款未果后,遂 于2008年4月向该市某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00余万 元及利息。
二、双方观点 A公司认为:双方办理结算虽然属实,但此后政府审计部门对绕城公路某合同 段工程款进行了审计,其中涉及本案分包工程被审计部门核减工程款110余万元 ;此外,A公司因上述原因被有关部门罚款110余万元,故审计核减款项及上述罚 款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A公司不仅向B公司付清了工程款,而且超额支付了工程 款20余万元,B公司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A公司同时提供了B公司项 目部经理在审计过程中向审计部门提供的认可部分核减项目合计90余万元的证 据。
B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 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 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 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 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 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在双方已办理竣工结算、施工 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应当以双方已办理的竣工结算 文件为准结算工程款,A公司上述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至于A公 司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23.0KB
上传作者
学流泪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