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法律上的单相思”-“送审价”结算中的注意事项.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4-01-0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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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法律上的单相思”-“送审价”结算中的注意事    众所周知,工程款结算难。
不说其他,就以结算的开始阶段来说在实践中就存在难度。
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作为承包人当然是盼望着尽早地结算价款,拿到款项,但实践中的情形五花八门,有时 有些发包人为了给拖延付款寻找貌似“合法”的理由,便在拖延结算上下功夫,因此,在后期常常 形成结算纠纷和付款纠纷。
而拖延结算的手段大多表现为以种种方式回避接收承包人送达的结算 资料或者在接到结算资料后长期不予结算,这就在客观上使承包人由于不能送达或时间拖延而导 致不能正常结算从而也无法顺利回款。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中 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 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同时,作为建 设部的部门规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第3项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 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与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 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 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 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第16条同时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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