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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厅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泰 州 市 建 设 局文 件 泰建价〔2009〕4号 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厅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江苏省建设厅编制并颁发了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经研究,就我市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自2009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原颁发的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 林绿化、房屋修缮等工程,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及我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
原有关规定与2009 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不一致的,按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
三、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四、措施项目费中的工程按质论价费暂按以下规定计取: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按质论价条款,可提出“创市优”、“创省优”、“创国优”的具体创建目标,按质论价标准为:获 得市级优质工程,按中标价(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1%奖励;获得省级优质工程,按中标价(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2%奖 励;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按中标价(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3%奖励。
按质论价费不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由施工企业在实现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创建目标后,凭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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