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doc

投稿: 句句经典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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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 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 〕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 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 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 定
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 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 〔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 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 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 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 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 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 〕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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