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doc
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doc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入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 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 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士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国家严格控制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 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 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
第一类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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