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8日中午,原告郝明上学经过镇加油站东被告江汉建房门口时,被江汉放置于路边的建材木板上的铁钉扎伤。原告伤后共住院治疗8日,出院诊断为左足钉伤,共开支医疗费1317.38元。原告因就赔偿一事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承办法官认为该起案件被告方遭受损害不大,诉求金额也不是很多,应该有调解结案的可能,遂及时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反复劝说双方当事人及其陪同家属,承办法官用了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成功使双方达成上述协议。一起火药味浓厚的纠纷被承办法官悄无声息地化解了,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