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男子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私了”难了公司还需再赔偿
一男子施工完工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私了”。未料伤情超出其想象,男子认为《协议书》不公平,请求公司再赔偿。市中级法院昨日二审判决支持男子诉求。
2013年3月,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油漆墙面维修工程,该公司雇佣叶某完成该项工程。2013年4月,叶某在做完油漆墙面的维修工作后,由另一名工人推行活动脚手架回仓库,叶某则坐在活动脚手架上。在回仓库的路上,活动脚手架倾倒,致叶某坠地受伤。
叶某随即被送到医院救治,住院治疗近20天。某建筑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13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叶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公司一次性补偿叶某4万元。
事后,叶某觉得伤情加重,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叶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建筑公司对叶某伤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为叶某所受损伤的残疾程度为10级。
一审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雇佣叶某从事油漆墙面维修工程,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叶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叶某自己也存在没有注意自身安全的过错,对自己受伤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叶某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虽与叶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书》,但该《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数额与叶某的损失相比,明显过低,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判决某建筑公司另行赔偿叶某1万余元及1000元精神抚慰金。
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一次性对其作出了足额赔偿。《协议书》乃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且该协议书约定的赔偿金与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并无较大差异,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有失公平而予以撤销是不适当的。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