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清理整治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工作实施方案》(襄政办发[2014]80号)要求,我市组织各地各部门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情况进行了排查,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市政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710-3230110;举报邮箱xfcgj110@163.com。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市清理整治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相关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14]5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通知要求,本次清理整治的范围是依照《暂行规定》所界定的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保、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的私人会所。结合我市实际,将水库、江滩、森林、湿地等类型公园中设立的私人会所纳入清理整治范围。
《暂行规定》所称历史建筑:指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暂行规定》所称公园: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暂行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