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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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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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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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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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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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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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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矿区建设局(住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近几年测绘实践...欢迎下载!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的 通知 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矿区建设局(住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近几年测绘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局对《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反馈。
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仍维持测绘报告中所认定的面积。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在进行竣工测绘时,仍执行原《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或预测绘,且已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在进行变更测绘时,仍执行原《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2010年12月24日 附:《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第八条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
第九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的 通知 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矿区建设局(住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近几年测绘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局对《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反馈。
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仍维持测绘报告中所认定的面积。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在进行竣工测绘时,仍执行原《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或预测绘,且已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在进行变更测绘时,仍执行原《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2010年12月24日 附:《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第八条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
第九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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