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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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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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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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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一年来试 行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 、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 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 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具体收费见附表
一、二。
土地价格评估中 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附表二标准执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 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因征用拆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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