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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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的研究 ,关于探究房地产开发中的五个基本问。欢迎下载!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建设监理的规定和《上海市工程项目建设 监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施工监理。
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持证监理单位实施社会 监理。
国家和本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 本市重点实事工程项目; 三资或利用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成片住宅工程项目; 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行建设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工程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第三条 监理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理人员的工作要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 。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凡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持监理合同文本并填报《施工监理项 目登记表》报市建管办审查备案。
第二章 项目监理的组织
第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规定的工程等级的监理业务,派出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常驻施工 现场的监理班子。
第七条 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 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授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 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的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中写明。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 施工现场,如有不尽其职或空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调换人选。
第九条 监理班子可按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并在有关文件中写明。
监理单位聘请的技术顾问或建设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监理班子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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