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索赔监理监理实施细则.doc

投稿: 逍遥行 更新: 2021-08-0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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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索赔监理监理实施细则 ,合同索赔监理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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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索赔监理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工作规程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称"合同文件")、国家及国家部门有关行政法规文件规定编制。
  
(2)合同索赔包括工程承建单位向业主单位索赔(以下简称"施工索赔")和业主单位向工程承建单位索赔(以下简称"反索赔"),是工程承建单位赋予双方的合同权利,是惩罚违约行为、促使工程承建单位合同得到切实履行的合同手段,对合同双方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也是一个有效的促进。

(3)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掌握和熟悉工程承建单位合同文件,努力促使合同双方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协调,协助合同双方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的因素,促使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
(4)合同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误)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误)期索赔。
由于工程承建单位责任,将导致或可能导致合同完工工期延误的,业主单位或监理部可以指令工程承建单位增加施工资源投入、加速赶工,并由工程承建单位为此承担施工费用。
(5)监理部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能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进行的查证或依据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6)在索赔事项发生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端调解、仲裁过程,合同双方仍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

二、合同索赔的条件
(1)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或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合同索赔的前提条件。

(2)对于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工期误期、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因工程承建单位责任导致业主单位造成损失、因工程承建单位原因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业主单位可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向工程承建单位提起索赔。

(3)监理部仅接受工程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   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建单位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业主单位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业主单位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工程承建单位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3)因执行业主或监理部的批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建单位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因属于业主单位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因业主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业主单位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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