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手册)7-28.doc
内容介绍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手册)7-28.doc五、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基本规定 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 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材料。
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GB50203-2002规范表3.0.2)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560<L(或B)≤90±15 30<L(或B)≤60±10L(或B)>90±20 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 槎。
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 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 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 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99jianzhupprar 6.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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