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第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3-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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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 2008年 1月 8日经 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年 3月 15日起施 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 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或者经资格互 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并按照本细 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 1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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