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许可办理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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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许可办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有四项,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具有火灾 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一) 许可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第10条;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14条第2款;
3、《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 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4项。
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管理部门 1 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许可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 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
许可程序:
1、受理: (1)受理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就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本 机关管辖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
(2)经初步审查,受理行政许可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无需出具受理凭证;经初步审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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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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