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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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法规名称】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 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 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 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 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本办法所称志愿消防队,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 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保 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 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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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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