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露天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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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露天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消防 防火 法规。欢迎下载!
【时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上海市露天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日期】19840719 【实施日期】19841001 【正文】 上海市露天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易燃可燃物资免遭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法 规 ,结合本市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和原有的棉花、毛麻、纸张、布匹、百货、化纤、稻草、 芦 苇、木材(板材)、粮食等易燃可燃货物的露天仓库(以下简称露天仓库)。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护建、改建露天仓库,必须按规定向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请 照 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借、私租、私调、私占土地作为露天仓库 。
建设、设计单 位,必须将新建、扩建、改建的露天仓库的总平面布置及周围环境图纸,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 ,经批准和验收 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原有的露天仓库,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限期改进,到期不改进或者无法改进的,应予停止使 用 。
第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设计和负责管理露天仓库的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章 露天仓库的设置
第六条 露天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通讯条件较好、消防车能够驶到的地方。
第七条 露天仓库四周和仓库内堆场与生活区之间,均应砌筑高度不低于二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防火 墙 。
第八条 在露天仓库四周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六米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车道。
在消防车道上,禁止 堆 放障碍物。
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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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酒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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