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步骤及准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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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步骤及所需资料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项目批文、规划意见和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易燃易爆火灾危险性分析 报告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
(3)建筑施工图(包括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防排烟、电气、工艺 流程设计图,消防给水、固定灭火器配置和消防设计专篇等);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时,应当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室内装修设计图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暖通、空调平面图、系统 图;
(3)装修防火材料有关备案、认可证; (4)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建筑消防验收意见》及相关主 要图纸资料。
2、 审核人员应对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进行现场勘察,填写《建筑工程现场 勘察记录表》。
3、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按建筑、电气、消防设备、暖通等专业 分工审核。
由审核建筑的人员负责现场勘察。
4、 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选址、方案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人员 应将所提意见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审查意见记录表》。
5、 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复核。
6、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
从收 到全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 设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 家论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7、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发出后,建审人员要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
8、 建审人员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一般工程 竣工前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检查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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