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消防监督业务办理流程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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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消防监督业务办理流程的公告 各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 起正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 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火 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同时执行,新法对消 防监督工作作了较大的调整。
根据规定,现将我区消防监 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工作 (一)根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 定》的要求,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 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 消防验收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以上及大于含本数 ,以下及小于不含本数,下同)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 、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馆 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 1的教学楼、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 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 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 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馆 、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 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 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 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上述各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
8、省、市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 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
9、除上述各项所列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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