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doc

投稿: rain 更新: 2023-11-1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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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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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40605d32a0980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31030 #实施时间=19931030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消防管理 #文号=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1993年7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制定1993年 10月30日江苏省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 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消防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区公安分 局和县公安局的肖防科(股)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 监督。
城建、建工、规划、交通、市政公用、劳动、供电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宣传、文化部门及新闻、保险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常 识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 ,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兼任主任,负责领导本地区的消防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监 督机 构为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 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其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内 部所属部门分别签订《防火安全责任》。
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变动后,继任负责 人应 当重签《防火安全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下属生产 组织应当设立义务消防队(组)。
产值超过亿元的乡(镇),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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