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2004.doc

投稿: 猪仔 更新: 2024-01-0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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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贵阳市消防条例2004 ,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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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消防条例 (1996年10月25日贵阳市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7日贵州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7年1月24日公布施行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关 于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 正 2002年4月8日公布 2002年4月20日施行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贵阳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 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的消防监督工作,区、县(市)公安 消防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规划、计划、建设、劳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 消防监督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
军事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铁路运营建设、民航、水上运营系统的消防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协助。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设施,制止和举 报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 消防事业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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