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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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 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 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 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
下列地区、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 (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 街道办事处; (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 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办事 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辖区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 援;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 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三)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定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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