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doc

投稿: 山子 更新: 2023-11-2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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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6.3.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6.3.9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总平面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贮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
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6.3.1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当贮罐总容积小于500立方米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xl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x15m。
6.3.1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
当液化石油气贮罐总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
出人口宽度不应小于4m。
6.3.1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贮罐和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
生产区内的地下管沟必须采用干砂填充 6.9.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量应按贮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其贮罐固定喷淋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液化石油气贮罐或贮罐区和设置在贮罐室内的小型贮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
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平m2方米。
着火贮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贮罐直径(卧式贮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贮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水枪用水量不应少于表6.9.1的规定。
6.9.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6.9.3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计算确定。
但总容积小于220m3或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贮罐或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3h计算确定。
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6.9.5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的布置必须保证喷淋时将其贮罐全部覆盖。
同时对玻璃板液位计等其他重点部位应另采取淋水保护措施。
6.9.6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
水枪的供水压力对球形贮罐不应小于0.35MPa,对卧式贮罐不应小于0.25MPa。
6.9.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6.9.8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和其他简易消防器材。
小型干粉灭火器的设置数量可按表6.9.8规定。
6.10.1液化石油气站消防水泵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CB50157-92 7.
2.3当地下铁道水源采用城市自来水时,每区段消防引入管不得少于两条。
7.
2.4地下铁道每条隧道内应设一条给水干管,当采用接触轨供电时,区间给水干管应设在接触轨对侧,并于车站两端及区间设连通管。
7.
2.6隧道内区间给水干管的阀门间距不应大于500m。
车站两端的给水干管和每个给水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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