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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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讲义 消防法及公民责任 1.法律法规 《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 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 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 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 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 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 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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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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