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发布).doc

投稿: 小雨纷纷 更新: 2021-08-2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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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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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 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修订)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 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 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 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 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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