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发布).doc
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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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 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修订)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 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 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 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 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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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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