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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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30号令) 【颁布机关】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1997年03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9月 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 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 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 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 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 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 区实施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 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 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 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 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 合我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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