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法》经济处罚的规定.doc

投稿: 逍遥行 更新: 2021-08-1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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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法》经济处罚的规定 ,关于《消防法》经济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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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法》经济处罚的规定
六、《消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 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 款。

七、《消防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 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 款。

八、《消防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建和 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 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 款。
九、《消防法》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1营业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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