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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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消防条例 发布时间:2005-12-1310:04:53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 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建设、水务、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做好 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运输船舶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分别由林业、交通 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业务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 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组织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制; (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五)组织重大、特大火灾扑救。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和 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 管理;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施 工质量监督,组织消防验收;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 (六)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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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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