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投稿: 浮生若梦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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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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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闽公消〔2010〕14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支队: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总队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总队防火监督部。
     附件:有关文示范文本目录及式样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一○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包括: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其抽查;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检查;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五)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核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并在本单位互联网网站主页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办事大厅"的链接。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适用于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后,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执行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   (二)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三)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违法行为举报案件。
  
第七条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   (二)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防火检查;   (三)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   (四)依法查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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