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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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 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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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下同)、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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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爱护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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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贯彻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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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使用管理 。
第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 (三)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进行模拟演练; (四)经常开展对员工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常识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应知应会能力; (五)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落实维修保养经费,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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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保卫、设备等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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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类建筑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拆卸、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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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消防控制定应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并按下列原则配备: (一)24小时保证有人值班; (二)每班不少于两人; (三)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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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有显示波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 (三)有值班操作人员交接班、故障登记报告制度; (四)有火警、故障报警处置操作程序; (五)有报警设备检测、火警信号处置、灭火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火灾报警、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运行、检测登记表式样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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