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消防设计的问题.doc

投稿: 鱼 更新: 2021-08-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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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消防设计的问题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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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消防设计的问题 曾经有个"集体宿舍算不算公众聚集场所?"的问题,后来又听到"18层通廊式公寓楼用不用设喷淋的问题"。
经过讨论和查阅资料,个人有如下理解:
1、集体宿舍是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不是公共建筑。
详见下面列举的条文。

2、《建规》5.3.15条条文说明明确举例,学校的集体宿舍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即公众聚集场所。
但这个条文说明仅适用于"本条"。

3、对于9层及以下,高度超过24米的通廊式公寓、集体宿舍,仍按《建规》设计;
4、对于19层以下的高层公寓楼、宿舍楼,均按居住建筑设计,不要求设置喷淋、报警等。
个人认为这条过于宽松。
近年来学校宿舍楼火灾频发,死人的事故屡见不鲜。
今年11月15日上海商学院宿舍火灾死亡4人就是典型案例。
这或许是因为住集体宿舍的人都不是贵人,总也引不起大家的注意。

5、高度超过24米的,且底部设有商业的宿舍楼、公寓楼,如果任一个商店大于300平方米,则构成"商住楼",应按《高规》3.0.1条之规定,按照高层公共建筑设计喷淋、报警等。

6、本人遇到过一些情况,有些人打着"公寓"的名义报批,但通过审批之后却改为宾馆使用,省下了喷淋、报警等消防投资。
对于这种欺骗性蒙混过关的行为,最终只能由其自己付出惨痛代价,希望大家不要干这样的事情。
实际上设计院配合甲方蒙混消防审图中心的事情常有发生,可见不仅消防部门有着黑暗、不规范的行为,一些设计院有时也很过分的。
列举部分条文: 《建规》1.O.2条文说明: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
《建规》5.3.11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规》5.3.15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条文说明包括学校的集体宿舍) 《建规》8.3.1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一类公共建筑。
(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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