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应用.doc

投稿: 雅雅 更新: 2021-08-13 浏览: 3次
侵权违规举报

内容介绍

江西省专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应用 ,江西省专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应用。
欢迎下载!
Athesissubmittedto XXX 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 forthedegreeof MasterofEngineering   【法规名称】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颁布时间】2010-01-21   【实施时间】2010-03-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本办法所称志愿消防队,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志愿消防队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公安消防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消防规划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本省全国重点镇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的要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34.0KB
上传作者
雅雅
文件类型
.doc

健康绿色上网,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