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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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 根据总队渝公消发〔2009〕130号文件规定,目前已对我市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作了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审批范围 以下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属于行政审批范围: (一)下列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的教学楼、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见附件2);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行政审批权限划分: (一)总队审批权限 负责全市范围内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1.单体建设工程:
(1)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含本数)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含本数)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小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或总居住户数在一千五百户(含本数)以上的小区项目中属于行政审批范围的建设工程; 3.国家及市重点项目中的特殊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除外); 4.以上项目的非住宅部分的室内装修工程。
(二)支队、大队审批权限 1.各支队、大队(轨道交通支队除外)负责辖区内除总队审批权限以外的,属于行政审批范围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2.轨道交通支队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含轨道隧道工程)、车站(场)及配套建设项目(含室内装修)中属于行政审批范围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但在审批过程中应报总队进行技术复核(室内装修工程除外)。
3.办理经总队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三、接发件流转程序 纳入"并联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市政府令第190号规定,公安机关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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