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消防法律法规.doc

投稿: 浮生若梦 更新: 2021-08-2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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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关于消防法律法规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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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十六条环保、气象、地震、测绘、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三十二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
除灭火、救援、测试和消防演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消防水源。

第四十一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资质申请。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具有的检验、检测场地和设施、设备进行核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核准。
广东: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条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及其名录。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执法联动机制。
单位或者场所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构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贵州:第十八条 教育、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查验其所涉场所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江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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