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苏州市消防条例(2004.6.17).doc

投稿: 鱼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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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苏州市消防条例(2004.6.17)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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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消防条例(2004) 默认分类2009-05-0218:39阅读76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 2001年9月28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制订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监督、水务、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分别由林业、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消防业务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组织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五)组织重大、特大火灾扑救;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组织消防验收;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 (六)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消防监督; (七)对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实施消防监督; (八)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九)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并督促整改; (十)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十一)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一)对辖区内的居(村)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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