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投稿: 花非花 更新: 2021-08-0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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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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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
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
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
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
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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