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doc

投稿: 爱,中央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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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doc 消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新公消〔2009〕3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规定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时应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 原则,完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 质消防服务。

第二章 级别管辖
第五条 各州、市、地和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各地结合实际划分范围后,报自治区公 安厅消防局确定、备案。
未设现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县(市、区)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 案抽查由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 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依据《规定》第十六条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由自治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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