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村规划
新村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 法〉实施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我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 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 我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我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 我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 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五条 我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建造住宅 。
第六条 我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我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我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未作处理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九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第十条 我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 回,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个人购地建房。
第十二条 我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由村委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 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二年未建房的,由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