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佳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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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 · 法定依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发[1987]78号)第十四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交通部《跨越国家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交基发[1994]906号)第四条:"交通部负责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并实行一桥一审、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在长江、黑龙江干流和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由交通部审批。凡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拟建桥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核备。"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必须在桥梁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向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及《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未经审批,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不得上报和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请条件
1、上报初步设计前,工程可行性报告已经批复;
2、上报技术设计(如有)前,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3、上报施工图设计前,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如有)已批复。
· 办理程序
1、业主由地方组建的项目
(1)业主向市、州交通主管部门上报设计文件;
(2)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预评审;
(3)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将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4)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
(5)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2、业主由省组建的项目
(1)业主向省交通主管部门上报设计文件;
(2)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
(3)召开设计审查会形成审查意见;
(4)省交通主管部门印发审查意见;
(5)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
(6)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审查概(预)算文件;
(7)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复或报交通部审批。
· 申报材料
1、设计文件;
2、地勘报告;
3、交通工程设计文件;
4、附属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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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概(预)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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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报公文(如有预审意见,应一并上报)。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