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6日电(记者李京华)熊某驾车行驶到北京市大兴区一座桥下时,由于道路施工,路面极其颠簸,熊某突然将车辆驶入道路中心左侧与对向行驶的公交937支路大客车相撞,大客车内3名乘客受伤,车辆损坏。交通队认定三方负同等责任。后937支路所在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熊某及路面施工方赔偿事故损失8.4万余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熊某及路面施工方给付937支路所在公交公司车辆总损失的三分之二。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此次事故中,熊某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超速行驶。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对施工路面维护不当。937支路车辆驾驶员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因此,原告公交公司、熊某以及施工方应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