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于7月22日正式印发实施(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农村土地非法买卖现象问题,《意见》提出两个“禁止”: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违者予以没收。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违者予以没收或拆除。 《意见》出台后,受到全省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欢迎,为更好地让大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昨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住建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负责人,就大家关心的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农民建房应办哪些手续等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村民自建房一户宅基地不得超175平方米
《意见》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用于住宅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审批村民分户申请时,既要充分考虑村民正常、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从严掌握分户条件,控制宅基地过快增长。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划拨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全省农村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确权发证方面,《意见》提出要力争在2012年上半年完成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建、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朝向和位置的,可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他位置进行置换,并重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相关要求的,给予发放确权证。
自建住宅超过300平米应申请施工许可证
《意见》指出,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居民自建三层(不含三层)以上住宅,以及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备案。
农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村民向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批次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组织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严禁在个人承包地内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
《意见》还指出,村镇规划应安排足够的预留地,确保农民分户建房和其他生产生活需求,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村庄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除架空电线、高架轨道以及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后可以安排外,只能安排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种植设施、田间农业综合服务站以及必须的市政基础设施等辅助设施,不得建设商店、餐饮、住宅等任何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项目,不得利用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变相进行房屋开发建设;严禁村民在个人承包地内从事建房、葬坟、开矿、毁田打坯、烧砖瓦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