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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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通信建设总公司、邮电 部设计院、邮电部北京设计院、部定额质监中心: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 程建设质量,做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 合邮电通信工程建设情况,特制定《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 ,请遵照执行。
邮电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保护通信建设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均适用于本规 定。
第三条 跨省通信干线、通信枢纽、卫星地球站等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邮 电部,省内各类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 电管理局;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建设由于无证设计、施工或超规模、超 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勘察、设计、施工不符合规范,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器材,建 设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工程项目主管人员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失职等,造成的工 程设施倒塌、机线性能不良、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投产、发生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
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重大、严重、一般质量事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引起人身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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