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的研究.doc

投稿: 逍遥行 更新: 2023-12-1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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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的研究 ,关于探究房地产开发中的五个基本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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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通信建设总公司、邮电 部设计院、邮电部北京设计院、部定额质监中心: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 程建设质量,做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 合邮电通信工程建设情况,特制定《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 ,请遵照执行。
  邮电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保护通信建设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均适用于本规 定。
  
第三条  跨省通信干线、通信枢纽、卫星地球站等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邮 电部,省内各类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 电管理局;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建设由于无证设计、施工或超规模、超 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勘察、设计、施工不符合规范,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器材,建 设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工程项目主管人员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失职等,造成的工 程设施倒塌、机线性能不良、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投产、发生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
  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重大、严重、一般质量事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引起人身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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